品牌 | 立讯检测 |
类型 | 检测认证 |
型号 | 1 |
分类 | 1 |
公司名称 | 深圳立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内容 | 产品检测认证 |
产品规格 | 1 |
所在地 | 深圳 |
中国CCC认证
CCC即为“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2019〕13)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海关总署238号令附件2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进口货物属于强制性产品的,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公布了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新版界定表包含17大类商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建材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03种。
报关货物根据申报税号检验检疫类别是否有“L”,如有则可能涉及入境验证,如无则不在实施认证范围。
对于税号有“L”的报关货物,按照申报税号和品名,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及认监委发布的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来界定是否在目录内。
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无需验证情形和需要验证情形。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的进口货物无需入境验证。
需要入境验证的进口货物,海关对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施联网核查,报关时应注明“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情形。
认证意义
CCC认证的必要性
1、3C认证是强制性认证,是进入国内市场的通行证;CCC是国内强制性认证,如果在国内销售,主要还是要看贵公司产品 在不在3C强制目录里。要是在的话必须要做3C认证。企业有了3C认证可以提升企业产品的认可度。如果产品出口,有3C认证标识,可以减少出口检测的某些项目。
2、有3C认证的产品和企业,容易得到认可,增强客户的信心,塑造企业形象,增加度。没有3C认证的产品不好买。
3、由于CCC认证是由独立于方(供应商)和第二方(采购商)之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严格的检验和检查,为产品的合符要求出具权威证书的一种公正、科学的质量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能给贸易双方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4、企业获得CCC认证证书和CCC认证标志,是企业文化、质量文化的重要表现。争取获得CCC认证标志,生产高质量产品,不仅是物质成果,也是精神的产物,更是企业文化的结晶。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01电线电缆
0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0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08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原08、09、16类)
10照明设备
11车辆及安全附件(原11、12类)
19安全防范产品
21建材产品(原13、21类)
22儿童用品
23防爆电气
24家用燃气具
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
2、资料审查
3、送样的样品接收
4、样品测试
5、工厂审查
6、合格评定
7、证书批准
8、证书的打印、领取、寄送和管理
获证后监督(年审)频次:一般均为一年一次,玩具类别为半年一次。
申请材料
1、产品说明书;
2、产品规格书;
3、产品维修手册;
4、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刷线路板图);
5、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6、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7、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8、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
9、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二、无需办理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五种情形: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大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于进口成套设备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以下情况的无需验核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
1.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2成套设备”),若组件/部件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但数量明显超过合理配套数量的,需按有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2.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含“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属于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或省级以上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3.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以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二)根据海关总署243号令附件26《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保税出区进口和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属于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应实施验证。
三、免于办理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的九种情形: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