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男子提起公诉,这是因盗窃汽油时用火机照明导致火灾的案件。
据报道,2024年2月5日凌晨,张某某到延平区市区朝阳路,在对路边摩托车油品偷盗时,点燃携带的打火机,查看瓶内的汽油量,随即引燃饮料瓶内汽油及摩托车油箱阀门,张某某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措施,也没有报警求助,选择逃离现场。随后附近店铺老板发现后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势扑灭。大火烧毁了该辆摩托车,以及并排停放的两辆电动车、相邻停放的皮卡车,烧毁价值5万多元,最终经法院审理以放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消防安全提示:纵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也对社会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