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稽限改〔2023〕9002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账册资料、出口退税备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条,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供2015年至2020年记账凭证、账册资料、出口退税备案资料。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稽限改〔2023〕90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稽限改〔2023〕900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