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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合同备案图1

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合同备案

2023-04-28 14:372530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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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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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公示

项目编号

A3303831280000677001001

工程类别

交通工程

合同签订时间

2022年12月19日

合同价格(元)

1993710.00

工程名称

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招标单位

龙港市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心

中标单位

四川月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附件:

1、桥头至宫前路合同.pdf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协议书

龙港市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龙港市江山第二

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四川月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1.第上标段由K0+000至K0+756.959,长约0.757km,公路等级为四级,设计时速为20km/h,

主要内容路基、防护、排水、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交安、路灯照明工程等工程施

工。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

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壹佰玖拾玖万叁仟柒佰壹拾元(¥1993710)

5.承包人项目经理:曾敏。承包人项目副经理:李战。承包人项目总工:宋华娟。

6.工程质量符合1993710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缺陷修复及合同约定保修责任。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45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龙港市农材水利发展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大或其

222年02月1

承包人四月辉建筑工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

其代理入(签字)

限年月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龙港市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四川月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工程全

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改造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

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

以委托他人修理,并另收取维修总价10%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

人审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发包人亦有权要求承包人

继续维修,并按照逾期时间每日计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并另收取维修总价10%的管理费。

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

除。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龙港市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91

承包人(公章):四川月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孔弹表

附件2:

工程建设施工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

建设单位(发包人):龙港市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心

施工单位(承包人):四川月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施工中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

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

场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

程建设管理、工程施工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

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

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

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

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施工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在施工中

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

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公章):龙港市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四川月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3:

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

为在龙港市江山第二社区大店桥头至宫前路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合同的实施

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龙港市

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四川月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特

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

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

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

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

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和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

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

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

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用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

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

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

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

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以

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善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

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龙港市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

法定代表

签订时间月日

90502

孔样表

(公章):四辉建筑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报权代

签证时间:年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

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龙港市农林水利发展服务中心地址:龙港市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待定地址:邮政编码:(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4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查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查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L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13 13.1.1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质量目标要求达合格及以上。

14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述资料14天内

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地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

责任和费用。

(6)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应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7)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

同或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

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8)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编

制详细实施性的高边坡、隧道、铁路、建筑物周边等爆破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

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

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工作,制

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

(9)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

地的复耕复绿、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

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0)承包人应按照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1226号文《关

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

〔2013)120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

通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交(2010194号文《关于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

知》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11)承包人应对技术难度大、施工难度高的关键工程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保质量、保安

全等技术措施,经由承包人总公司进行审查把关,并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的方案评审

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4.3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3.2项补充:

具体的分包活动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1253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实施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3.3(1)目细化为: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

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

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

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鸭押或判刑

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

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

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4.8.3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

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

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

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4.11.1项约定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

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

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

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

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9.2.2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

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2)在实施和完成本标段工程及其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在安全方面应

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标段工程的实施保持

有条不素,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建质【2008】91号《关于印发《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

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3】5好号)和《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配备

b.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辆驾驶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主管部门签

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f.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

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

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

g.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

h.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i.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

措施排除险情。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

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

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

9.2.5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

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根据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交(2010194号文《关

于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配置安全生产所需的施工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并应做到施工现场监控无盲点,包括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储存、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

切与此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1300号《浙

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

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

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

9.2.12本项目需分期实施,统一竣工验收,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做好

保护及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

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

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

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

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

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

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

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25日前交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

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

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沧、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

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

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

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

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

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执行。本工程

的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5.1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

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

13.7质量抽检

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市、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

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14.1.3项细化为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

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3.4项细化为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

知》(浙交(2008)70号)和龙办发[2020163号文件关于印发《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经业主单位签字并盖章后方有效,未经业主许可擅自施工的,由施工单

位承担一切后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细化为:

15.4.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

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

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

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调整后的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数量。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2.1(1)目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17.3.2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25日”。

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17.6最终结清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通用合同条款17.6.2(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审计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9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

65号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

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ZJSP17-2019-0014)编制,在缺陷责

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

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

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

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统一用表管理系统》

(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

由承包人自备。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9.2.2项细化为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

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

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承包人因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工程而发生的时间,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应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全修复合格为止。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要求及时修复工程的缺陷、病害或不合格之处,则

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延长责任期只适用那一

部分,直至修复合格为止。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1项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

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日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

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若合同工期延长,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续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在接

到保险单后,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

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

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6)目约定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

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

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撤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

假资料的。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发包人损失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从

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

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体约定如

下:

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

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

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的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

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

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

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月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

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的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自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

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

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的

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自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

地,每天扣违约金3000元/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

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扣违约金3000元/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

天扣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虽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除4.6.8条规

定情形外),但仍然扣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其他主要人员,扣2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扣

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扣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总工在合同约定到位天数内,当月累计不到位少于等于10天的,从当月

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由项目业主约谈企业负责人;当月累计不到位多于10天的,从当

月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约

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整改;行业监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两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除不可抗力外,本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应视同不到位,中标单位同时应另行安排相应

资格人员顶岗。

承包人因本款行为被主管部门约谈两次的,视为承包人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且情节严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取消承包人12个月参加龙港

市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

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n.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5)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措施

不到位、对现状公路通行等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每次的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

L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交通组织维护、

保证车辆通行等各项工作。

0.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6)目情形,承包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要领导未到工地蹲点或

擅自离开工地现场的课以1万元/天的违约金;

p.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7)目情形,每发生一次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22.2.1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

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

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

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用合同条款24.1款约定为:

24.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温州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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