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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点区域亮化提升一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上海
  • 发布日期:2024-01-19 13:29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上海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219

一、招标条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点区域亮化提升一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出资比例:已落实,100%。招标人为河南数字航空港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点区域亮化提升一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

2.2项目编号:HKG-CG-202401004

2.3项目概况: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点区域亮化提升一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主要包括:兴瑞办公区、迎宾大道三个节点、区内高速上下口、进出航空港区主干道(华夏大道、梁州大道、滨河西路、太湖路、黄海路、东海路等交叉口)等重点区域亮化提升工程。

2.4招标范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点区域亮化提升一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包含但不限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及移交、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内容。

2.5质量要求:各节点均符合国家及河南省、郑州市现行相关规定、标准;其中:

1.设计质量目标: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均符合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工程设计方面的规范、文件规定的内容,设计深度满足招标人需求及有关部门的审查、验收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验收规范要求。

2.6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EPC工作。

2.7质保期:自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项目提供2年免费质保服务。

2.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9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接本项目的能力(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3.3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注册人员查询信息),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须具有在投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3年1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须具有在投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3年1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4业绩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单项合同额不小于20万元类似照明设计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2)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单项合同额不小于800万元类似照明安装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3.5信誉要求:

(1)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须满足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要求;若存在失信记录的,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开标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相关主体(含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并存档,若上述对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存在失信记录的,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其投标文件无效。

(2)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未发生严重违约,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最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需提供无行贿犯罪的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注: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即:2021年02月08日-投标截止之日),以事实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3)投标人应保证其资质、业绩、人员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中标的,则中标结果无效,除承担招标人经济责任损失外,招标人保留诉讼的权利(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6其他要求:

(1)除联合体内部外,单位负责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指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的不同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在投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3年1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3.7.1联合体牵头人需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本项目施工方)且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

3.7.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对负责的内容进行明确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7.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注: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获取了招标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1月19日09时00分至2024年01月2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登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zzhkgggzy.cn)网站”,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及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后,凭CA数字证书在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具体操作事宜详见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一办事指南”栏目内《市场主体信息库申报须知》。

4.2招标文件售价:0元。

4.3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下载。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2月08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www.zzhkgggzy.cn)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5.2逾期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提交任何资料。不见面开标的具体事宜请查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南数字航空港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联 系 人:宋子敏

联系电话:0371-56567600

联系地址: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护航路交叉口兴港大厦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办公地址: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5号楼F座(郑州市电厂路泾河路向西200米路南)

联 系 人:段明涛、乔天麒、赵育妍

电 话:0371-68865936

邮 箱:xingdadailibu@163.com

监 督 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地 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港大道与星港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

联 系 人:曹老师

联系电话:0371-86198165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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