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65230520230817010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08-17
建设单位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企业信息 | ||
工程名称 | 准东开发区芨芨湖城区现状道路照明及绿化项目 | ||
建设地址 |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芨芨湖新城 | ||
建设规模 | 34390.5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3-03-30 至 2023-11-20 | 合同价格 | 2168.19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那姝姝 |
设计单位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朱晓东 |
施工单位 |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 项目负责人 | 朱洲 |
监理单位 | 新疆万方汇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马军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 项目经理 | 朱洲 |
备注:对现状北塔山路、北庭路、照壁山路种植34390.5平米绿化、建设122盏路灯及配套消防等设施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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