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 :(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略) 工程名称**地区**县生态停车场建设项目(三期) 建设地址**地区**县 建设规模18436.12平方米 合同工期2023-03-10 至 2023-08-07合同价格 2138.021829 万元 参建单位
(略)平方米,及停车场照明、苗木种植等附属配套设施和停车场设备购置等。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